會計科目總則

會計科目總則是關於會計科目設定和套用的規定。1989年4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89)財會字第19號檔案,關於修改重印《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通知公布。該會計科目總則規定:(1) 本制度適用於中央和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和非工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國營工業企業。(2)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各部門、各企業不要隨便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增設會計科目之用。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 稱。

(3)本制度對企業的記帳方法,不作統一規定。在保證把帳記清楚、不錯不亂的原則下,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也可以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系統的具體情況統一規定。鑒於目前多數國營工業企業採用借貸記帳法和增減記帳法,本制度在會計科目的設定、使用說明和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中,同時闡明這兩種記帳方法的記帳方 向。但這些記帳方向是指記入總帳科目的方 向。在採用借貸記帳法時,總帳科目與其所屬各明細科目的記帳方向 (借方或貸方)是一致的。在採用增減記帳法時,有的總帳科目與其所屬各明細科目的記帳方向 (增方或減方)並不完全一致,各明細科目的記帳方向,應根據各該明細科目的性質分別確定。(4)本制度中引用的現行有關計畫、財務、統計等方面的規定,是為了說明會計科目的設定依據和使用方法。今後,這些規定如有修改、廢止,企業應按新的規定辦理;如果會計科目需要作相應的變更時,由財政部統一修改。(5) 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以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對本制度的補充規定,如果要求地方國營工業企業統一執行,應先徵得財政部同意,並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6) 企業應按本制度和上級部門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企業沒有相應會計事項的,可以不設。在不違反計畫、財務、統計制度的規定,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增設、合併某些會計科目。對明細科目的設定,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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