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是為調整有關會計師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規範。我國於1945年公布了第一部《會計師法》。後於1983年12月在台灣修正公布。它是維護會計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該法共6章51條。主要內容有: 總則、登錄、業務及責任、公會、懲戒及附則 等。具體內容包括: (1)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採取考試和認可兩種方式。經考試及格或經“考選部”認可,領有會計師證書者,始得為會計師。並規定判一年以上徒刑者,受禁治產宣告未撤銷者,破產宣告未復權者,受撤職停業任用期間未滿者等,不能充當會計師。(2)關於“登錄”開業的規 定。規定會計師必須向省、市主管機關(財政部或省市財政廳(局) 申請登錄,方得開 業。會計師可單獨開業,也可聯合開業,但都需設立會計事務所,執行業務。會計師可以雇用助理人員,但亦有嚴格的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