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會計師法是為調整有關會計師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規範。我國於1945年公布了第一部《會計師法》。後於1983年12月在台灣修正公布。它是維護會計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該法共6章51條。主要內容有: 總則、登錄、業務及責任、公會、懲戒及附則 等。具體內容包括: (1)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採取考試和認可兩種方式。經考試及格或經“考選部”認可,領有會計師證書者,始得為會計師。並規定判一年以上徒刑者,受禁治產宣告未撤銷者,破產宣告未復權者,受撤職停業任用期間未滿者等,不能充當會計師。(2)關於“登錄”開業的規 定。規定會計師必須向省、市主管機關(財政部或省市財政廳(局) 申請登錄,方得開 業。會計師可單獨開業,也可聯合開業,但都需設立會計事務所,執行業務。會計師可以雇用助理人員,但亦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3)執行業務束厚章和責任的規定。業務範圍一般為辦理會計設計、管理、稽核鞏厚汗凝、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財務報告的查核、簽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稅務案件、工商註冊登記的代理人等。(4)關於會計師登錄的規定,會計師一經登錄,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員。同時規定會計師不得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不得以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搞不正當競爭,不得在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事件中執行業務,不得接受債權索賠的委託,不得收受規定之外的任何酬金,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等。(5)會計師應組織會計師公會,不加入公會笑局淋店凳者,不得執行業務。(6) 關於懲戒的規定。會計師有犯罪行為,逃漏或幫助、鼓唆他人逃漏稅捐、為公司財務搞不實的簽證,違反法令受行政處分的、違反會計師公會章程者,根微罪狼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等懲戒。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擅拘探戰頸自執行業務者,處以3000元以下罰金。受三次以上處罰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課以罰金。總的講,該法對保護埋堡希會計師的合法權益,明確職責都規定的較為系統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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