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

《海南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是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7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9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解讀2,

條例全文

海南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鑑證和服務作用,規範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經濟特區內從事審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託從事審計及相關業務的執業人員。註冊會計師必須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方可執行業務。
第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專業機構。
會計師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並依法納稅。
第五條鼓勵引進國際化的會計師事務所,培育和引進國際化審計、會計專業人才。
第六條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自律性管理。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是本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省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管理、監督、指導。
省財政部門可以委託各市、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本地區的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全面推行電子化註冊會計師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審批,實現網上申請、網上辦理全程電子化管理。
省財政部門、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對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確認。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註冊會計師依法出具的報告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委託人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接受註冊會計師依法出具的報告。
第二章 註冊會計師
第十一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者,可以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一)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二)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在向本經濟特區申請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時,已在港澳從事審計業務工作時間視同在內地從事審計業務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註冊,應當通過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出具的符合註冊條件的承諾;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業的承諾。
申請人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的,應當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或者出入境證件信息。
申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提交護照、簽證等信息。
第十三條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受理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是否準予註冊。準予註冊的,向申請人頒發註冊會計師證書;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
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
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
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年齡超過七十周歲的;
(六)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七)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而被撤銷註冊,自撤銷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第十五條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四)年齡超過七十周歲的;
(五)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收回
註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書之日起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實行任職資格年度檢查制度。省註冊
會計師協會對註冊會計師本年度的任職資格情況進行檢查。經檢查,具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離所、轉所均須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一)審查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第十九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下列相關業務:
(一)參與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財務、稅務和經濟管理諮詢;
(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涉稅專業服務、擔任破產清算管理人;
(三)代辦申請註冊登記,協助擬訂契約、章程和其他經濟檔案;
(四)參與培訓財務會計、審計和其他經濟管理人員;
(五)辦理資產評估業務;
(六)其他相關業務。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包括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實行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個人會計師事務所由個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分所,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再向省財政部門申請執業許可。
第二十四條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由一名註冊會計師設立並有二名以上註冊會計師;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二名以上合伙人和二名以上註冊會計師;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十名以上合伙人和四十名以上註冊會計師;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有五名以上股東和五名以上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有五名以上註冊會計師;
(二)合伙人(股東)年齡在七十周歲以下,在中國境內專
職從事與職業資格相關的工作連續五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
(三)合伙人(股東)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最近五年每年在
境內居留不少於六個月;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必要的辦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申請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時,已在港澳從事審計業務工作時間視同在內地從事審計業務工作時間。
第二十五條省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分所的執業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答覆。準予許可的,應當依法頒發執業許可證書;不予許可
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分所未能持續符合執業許可
條件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其在六十日內整改。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撤銷執業許可。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
第二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式出具報告。
第二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應當向委託單位明確指出,並按照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進行披露:
(一)以隱瞞實際情況,偽造、變造憑證、帳目或者報表等手段作不實報告的;
(二)有關人員利用虛報冒領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的;
(三)在財務收支和會計處理中,有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行為的;
(四)採取的會計政策和處理方法,有損相關方經濟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指出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
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
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
容,而不予指明。
對委託人有前款所列行為,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所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用於執行業務時造成的損害賠償。
第三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但委託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受理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
的限制,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業務委託單位及其人員支付或者變相支付業務介紹費、佣金、手續費或者回扣等;
(二)採取不正當價格、詆毀同行、強迫、欺詐、賄賂等手段招攬業務;
(三)售賣註冊會計師業務報告;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委託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和財物,或者利
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四)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違反規定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個人的其他財產;
(五)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六)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七)提示、協助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編制虛假會計資料;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禁止國家機關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
許可權定或者干預委託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業務。
第三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完善的檔案保管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解散、撤銷時,應當清理好檔案,移交檔案保
管機構保管。
第五章 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八條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制定、修改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及行業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考試工作;
(三)核准註冊會計師註冊;
(四)對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執業質量進行檢查,並對違反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
(五)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
(六)組織開展同業間的業務交流活動;
(七)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省財政、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管理。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決定,省財政
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未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未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的機構承辦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其出具的報告無效,由省財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省財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分所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撤銷分所;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會計師事務所暫停經營業務一至三個月。
第四十二條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
省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暫停執行業務三至六個月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四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業務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書。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暫停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給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暫停經營業務一至三個月,並對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業務一至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暫停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四十七條有關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由省財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八條註冊會計師累計受兩次警告處分的,由省財政
部門責令暫停執行業務三至六個月;會計師事務所累計受兩次警
告處分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業務一至三個月。
第四十九條省財政部門、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存在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職務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設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海南經濟特區以外的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注
冊會計師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註冊會計師條例》同時廢止。

解讀

2019年7月29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修改的背景和意義
《海南省註冊會計師條例》於1996年11月頒布實施,於2002年進行第一次修訂,至今已經實施23年,對規範我省註冊會計師執業行為,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新形勢的變化,原條例許多條款內容與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已經不相適應,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發〔2018〕12號檔案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不利於深化改革發展的藩籬,加快推進會計審計現代專業服務規範發展,打造海南自貿區(港)高質量的會計審計專業服務營商環境,有必要對條例進行相應修訂。
二、《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此次《條例》修改充分考慮到適應海南自貿區(港)建設的需要,同時借鑑先進地區的做法,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進行了改革創新。因此在立法形式上,省人大常委會廢止了《海南省註冊會計師條例》,制定了《海南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條例》修改主要體現既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接,又在個別條款上有所突破,確保了遵行“放管服”的改革要求,達到執業許可制度完善,人才引進通暢,市場準入寬鬆,監管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效果,具有六大亮點:
1.降低業務資質準入門檻,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做強做大。我省會計師事務所絕大部分都是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較小,承接會計審計業務的能力不如規模大、人數多的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對此,《條例》適當將設立特殊普通合會計師事務伙所由原來的15名合伙人和60名註冊會計師減少為10名合伙人和 40名註冊會計師,打破現有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資質準入條件的限制,支持我省會計師事務所做強做大,為今後組建或引進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助力自貿區(港)總部經濟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2.以市場化為核心,完善多元化的組織形式和服務體系。一是借鑑國際上通行慣例和香港等先進地區多元化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作法,允許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以適應未來自貿區(港)日益增長的中小型企業對代理記賬等會計服務的需求。二是整合會計審計業務平台,與現行的鑑證專業服務市場有關的法律法規條文和部門規章制度保持相一致,將市場業務主體不明晰的稅務鑑證、資產評估等專業服務納入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範圍,完善註冊會計師業務服務體系,全面提升我省自貿區(港)會計審計現代服務業專業化水平。
3.放寬執業註冊準入條件,吸引國際化專業人才。《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申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需要從事審計業務工作兩年以上。對此,《條例》作了放寬處理,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在向本經濟特區申請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時,其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審計業務工作時間視同在內地從事審計業務工作時間,從而縮短了港澳會計師進入海南的時間,有利於引進國際化的會計師事務所,培育國際化會計、審計專業人才,確保我省會計審計專業服務水平與國際接軌。此外,還規定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的港澳永久居民申請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時,已在港澳從事審計業務工作時間視同在內地從事審計業務工作時間。
4.放寬註冊會計師擔任事務所合伙人年齡限制,確保人盡其才。貫徹落實海南省《關於充分發揮“候鳥型”人才作用的意見》精神,採取更加積極、開放的人才政策,引進“候鳥型”註冊會計師專業人才發揮餘熱,將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年齡要求由65周歲以下放寬至70周歲以下。
5.簡化審批管理,提高服務效率。一是精簡材料。將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材料,由原來的6項縮減至3項;二是簡政放權。刪除了會計師事務所歇業審批、對註冊會計師定期考核等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內容,減輕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負擔。三是最佳化服務。全面推行註冊會計師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網上電子化流程審批,省財政部門、省註冊會計師協會通過公共數據平台直接獲取佐證信息進行相關事項確認。四是提速審批。明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程式,將省財政部門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期限由30天縮短為15天;將省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準予會計師註冊的期限由30天縮短為15天。
6.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營造良好執業環境。在事前實行降低業務資質準入門檻和放寬執業註冊準入條件,在事中、事後突出嚴管,確保執業行為有序規範。一是明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採取不正當價格、詆毀同行、強迫、欺詐、賄賂等手段招攬業務;不得售賣註冊會計師業務報告。二是明確註冊會計師不得接受委託催收債款;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不得提示、協助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編制虛假會計資料;三是對部分罰則內容進行了調整,強化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監督和管理。

解讀2

海南日報記者近日從省財政廳獲悉,我省新制定的《海南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6年11月頒布實施的《海南省註冊會計師條例》同時廢止。該條例遵行“放管服”的改革要求,降低、放寬諸多門檻和條件,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做強做大。
《條例》實施後,以往設立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需要15名合伙人和60名註冊會計師,減少為10名合伙人和40名註冊會計師,打破了現有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資質準入“門檻”條件的限制,為今後組建或引進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創造有利條件。
在放寬註冊會計師擔任事務所合伙人年齡限制上,《條例》貫徹落實海南省《關於充分發揮“候鳥型”人才作用的意見》精神,採取更加積極、開放的人才政策,將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年齡要求由65周歲放寬至70周歲。
此外,《條例》還具有放寬執業註冊準入條件,吸引國際化專業人才;完善多元化的組織形式和服務體系;簡化審批管理,提高服務效率等方面的鮮明特點,為最佳化會計審計專業服務營商環境增添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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