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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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單位構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級及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報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等所屬企事業單位。
三、《“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表》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表
2015年預算數 | 2015年預算執行數 | 2016年預算數 | |||||||||||||||
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
小計 | 公務用車購置費 | 公務用車運行費 | 小計 | 公務用車購置費 | 公務用車運行費 | 小計 | 公務用車購置費 | 公務用車運行費 | |||||||||
1625.84 | 462 | 827.77 | - | 827.77 | 336.07 | 1625.84 | 462 | 827.77 | - | 827.77 | 336.07 | 1625.84 | 462 | 827.77 | - | 827.77 | 336.07 |
註:2015年度預算數、2015年預算執行數、2016年預算數均為當年財政撥款預算。
四、2016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三公”經費預算約束力,嚴格控制2016 年“三公”經費預算規模。2016年財政撥款安排“三公”經費預算1,625.84 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462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827.77萬元、公務接待費336.07 萬元,與2015年預算數、2015年預算執行數持平。
五、名詞解釋
“三公”經費:指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包括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