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黎城縣南堡村與平順縣王曲村因河灘地、樹木一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黎城縣南堡村與平順縣王曲村因河灘地、樹木一案的批覆》在1986.08.28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黎城縣南堡村與平順縣王曲村因河灘地、樹木一案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6年08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8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六年四月三日晉法民函字(1986)5號《關於黎城縣南堡村與平順縣王曲村因河灘地、樹木一案的請示報告》已收悉。據你院“報告”稱:南堡與王曲兩村地處漳河東岸兩縣接壤處,一九五九年平順縣在王曲村修建“平淮青年水力發電站”,因修建水庫淹沒南堡村部分土地和莊稼,引起河灘地糾紛。經原兩縣縣委和公社、大隊於一九五九年和一九六一年兩次調解協商劃定界線,各自經管,十年中沒有爭執。一九七○年王曲村為了恢復發電站,與南堡村協商開渠引水,雙方未達成協定。王曲村否認一九五九年協定所劃定之界限,搶收南堡村種的莊稼,強種土地,砍伐樹木,再次發生糾紛。原晉東南地委批轉地區中級法院處理。經地區中院兩次處理,王曲村仍不服而抗訴你院。
我們研究認為:該案原系兩縣、村邊界糾紛,屬行政案件,已經當地政府多次處理和地區中院兩次判決。根據國務院一九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發(1980)135號檔案和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國發(1981)92號“通知”之精神,你院應予受理。在審理該案時,要對原行政部門做出的處理進行審查,原行政處理符合政策法律的,應予維護;與法不合、需要變更,應與行政部門再行協商,爭取黨、政部門的支持和協助,並共同做好兩村幹部、民眾的思想教育工作,儘可能調解解決,促使兩村搞好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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