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饒天祿與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生產、生活服務公司侵權賠償再審一案的復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饒天祿與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生產、生活服務公司侵權賠償再審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4.18
  • 實施時間:2001.04.18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陝經再字第28號《關於饒天祿與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生產、生活服務公司侵權賠償再審一案的請示灑斷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西安標準件經銷站(以下簡稱經銷站)的營業執照雖然登記為西安市蓮湖區環城西路生產、生活服務公司(以下乎紙射簡稱服務公司)開辦的集體企業,但服務公司在開辦經銷站之初和營業中均未直接投資,該經銷站是饒天祿以服務幾重去辣公司名義申請開辦、利用賒銷的15萬元標準件經銷運營並逐步發展起來的;經銷站自負盈虧,自擔經營風險鍵故拘,人員錄用、辭退、工資及獎金戰籃捉紋發放均由饒天祿一人決定,服務公司並不干涉,也未派員參與經營管理;經銷站每年僅向服務公司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連體閥局正式給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復函,認定經銷站“屬於饒天祿等人籌資開辦起來,並掛靠在環城企業總公司名下的私營(合婚項請伙)企業”。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西安市標準件經銷站的性質為私營企業。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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