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據刑法規定並結合近年來的審判實踐情況,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
-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
為統一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據刑法規定並結合近年來的審判實踐情況,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裁量決定刑罰,要注意犯罪數額與情節並重;既考慮犯罪情節,又考慮犯罪後的表現,如認罪悔罪、退贓等;對於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要綜合考慮全案情況;要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貪污、受賄數額不滿二千萬元,一般判處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貪污數額在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二千萬元,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將贓款用於行賄、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拒不退出贓款贓物,或者揮霍、轉移贓款贓物致使大部分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
(四)曾因財經違紀等廉政問題受過處分的;
(五)串供翻供,拒不認罪、悔罪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
受賄數額在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二千萬元,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
(一)強行索取財物,敗壞行業風氣的;
(二)受賄後違法行使職權,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項規定情形的。
三、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
貪污、受賄數額在五千萬元以上,同時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從寬情節並認罪悔罪的,一般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雖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併認罪悔罪的,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予以考慮;同時具有下列多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並認罪悔罪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雖不構成立功,但為破獲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積極作用的;
(二)貪污贓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繳、追繳,受賄贓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繳、追繳的;
(三)收受請託人財物後、案發前,因畏罪、悔罪,主動退還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賄贓款贓物的;
(四)在於親屬的共同受賄犯罪中,雖接受親屬轉達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但事後才明知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受賄主觀惡性不深的;
(五)接受請託並收受他人財物後,實際未利用職權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或者未給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情形。
四、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的,一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並認罪悔罪,或者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多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並認罪悔罪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在裁判文書上決定其死刑緩期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