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郭玉蘭與任秀梅宅基糾紛案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郭玉蘭與任秀梅宅基糾紛案的電話答覆》在1986.10.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郭玉蘭與任秀梅宅基糾紛案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10.30
  • 實施時間:1986.10.30
你院(85)豫法民監字第34號《關於處理郭玉蘭與任秀梅宅基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和補充調查材料均收悉。
據報告及補充材料,訟爭宅院原是趙金泉的,面積為八分五厘七。1969年由郭玉蘭公公趙甫繼承後,扒掉房屋形成空地。1970年,生產大隊按規定收歸集體,嗣後,又劃給任秀梅等家蓋豬圈。1980年4月,郭玉蘭以該宅基是她家的,強行拆毀任秀梅豬圈蓋房發生糾紛。任秀梅向輝縣人民法院起訴。第一、二兩審法院判決和你院通知均令郭玉蘭拆除房牆、退出地皮,並依法強制執行。後經你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此案原判有誤,擬撤銷第一、二兩審法院判決和省院通知交行政部門處理,或直接改判維護郭玉蘭家的宅基使用權。
經我們研究認為,侵犯宅基地使用權的糾紛,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終審判決後,如發現原判確有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審理,用裁定撤銷判決再交行政部門處理不當。
訟爭宅基形成空地後,郭玉蘭家長期沒有使用。生產大隊按“一戶有兩片宅基,空間的一片收歸集體”的規定,將其歸公並調整給他人使用。對此,不僅當時的幹部可以證明,而且鄉、縣政府也認可,故應視為調整有效。原一、二審判決和你院通知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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