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在1991.04.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4.12
  • 實施時間:1991.04.12
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實施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一、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二、對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三、對共同盜竊犯罪中的從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盜竊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盜竊數額巨大,根據從犯的具體犯罪情節,需要減輕處罰的,應根據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共同盜竊數額較大,從犯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處理。
四、共同盜竊犯罪後,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或者積極退贓等情節的,也可以酌情適當從輕處罰。
1991年4月12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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