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辛偉克與張曉傑撫養子女糾紛案可否進行再審的復函》在1992.01.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辛偉克與張曉傑撫養子女糾紛案可否進行再審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1.24
- 實施時間:1992.01.24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監字第203《關於辛偉克與張曉傑撫養子女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張曉傑與辛偉克在離婚時自願達成的撫養子女協定並不違反法律,雙方在履行該協定中發生爭執,仍屬於撫養子女糾紛。對此,張曉傑以“侵害監護權”為由起訴,原第一、二審人民法院以“侵權”案件受理、審判,均屬不當。故你院對本案可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予以提審,撤銷第一、二審判決,駁回原告“侵權”的訴訟請求,並告知原告加以子女撫養糾紛起訴,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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