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27號通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緊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27號通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緊急通知》在1998.07.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27號通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緊急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7.22
  • 實施時間:1998.07.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27號《關於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帳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27號通知)下發後,多數法院執行是好的,但少數法院未能嚴格執行,有的地區甚至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為保障金融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現就有關貫徹27號通知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為債務人的案件,在保全或執行其財產時,首先要指令該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提供可供執行的不動產或其它財產。經查明該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確有可供執行的不動產或其它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執行該財產。
二、如無上述可供執行的財產,需要執行證券經營機構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資金時,必須嚴格按27號通知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凍結、劃撥其自營帳戶中的資金。
三、對未開設自營帳戶而進行自營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需採取凍結其在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異地清算代理清算帳戶內的清算資金措施時,必須十分慎重。只能依法在債務人承擔的債務數額範圍內予以凍結。同時,依據27號通知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必須保障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的舉證權利,如有證據證明上述帳戶中的資金是其它投資者的,必須對其它投資者的資金及時解除凍結。
四、在執行27號通知時,如遇有影響金融和社會秩序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暫緩或中止執行措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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