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法發[1997]2號檔案第三條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法發[1997]2號檔案第三條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在1998.07.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法發[1997]2號檔案第三條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7.31
  • 實施時間:1998.07.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有的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如何適用法發[1997]2號《關於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中“借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轉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國有工業企業,暫不受理其破產申請”的規定問題。經商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現就如保適用該條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關於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解決的是我國政府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或外國政府貸款,爾後轉貸給國有工業企業項目單位的破產申請處置問題。因其屬於政府外債其借入和轉貸過程均為政府行為,由政府承擔最終還款責任,故不論項目單位是何種性質的企業,在償還此類貸款任務尚未落實前,人民法院均暫不受理其破產申請,也暫不受理債權人申請其破產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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