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商業銀行行政處罰案件的適格被告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商業銀行行政處罰案件的適格被告問題的答覆》在2003.08.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商業銀行行政處罰案件的適格被告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8.08
  • 實施時間:2003.08.08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191號《關於當事人不服商業銀行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應如何確定被告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和《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委託行使行政處罰權,當事人不服商業銀行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委託商業銀行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被告。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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