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葉莉莉與委內瑞拉籍華人梁文銳離婚問題的批覆

發文信息,批覆全文,

發文信息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24
【生效日期】1985-06-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批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葉莉莉與委內瑞拉籍華人梁文銳離婚問題的批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5月3日(85)粵法民字第37號請示收悉。
委內瑞拉籍華人梁文銳和我國公民葉莉莉於1982年3月在廣東省廣州市登記結婚。葉在梁回委內瑞拉後,獲準去委定居,但她在出境後卻去了台灣,並且不與梁聯繫。梁在長期不能得知葉去向的情況下,認為已無夫妻感情可言,決意離婚。因雙方是在中國登記結婚的,且葉又不去委內瑞拉,我駐委使館及該國有關方面均無法辦理其離婚問題,故梁於今年1月,經我駐委使館公證辦理了委託書,委託其岳父為代理人在我國辦理與葉的離婚手續。同時,葉也從台灣給其父來信,堅決要求與梁離婚,並以台灣不承認大陸的婚姻法,本人又不能回大陸為由,委託其父代為辦理與梁的離婚手續。
據此情況,我院經研究,同意你院關於本案可由當事人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意見。但首先要由當事人本人向法院起訴,受理後以判決結案為宜。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不宜委託同一訴訟代理人。關於葉從台灣寄來的委託書和離婚書面意見的確認問題,也同意你院意見,由葉開春辨認後再進行文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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