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興化縣大垛鄉政府訴孫鴻祥房屋糾紛一案的復函》在1990.06.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興化縣大垛鄉政府訴孫鴻祥房屋糾紛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6.13
- 實施時間:1990.06.13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興化縣大垛櫻謎甩請鄉政府訴孫鴻祥房屋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和補充材料述稱:孫鴻祥家土改前有祖遺平房四間和樓房十六間,樓房出典給劉銅章開診所。土改時,孫、劉兩家均定為地主成份。孫家的格宙享照局土地證上載明分給平房四間,樓敬享戀房未作登記。土改後,孫家將樓房贖回並租給他人開商店至1956年。公私合營後,由大垛鄉政府使用該樓。1982年,孫家以該燥樂轎樓在土改時未分出為由占住。1983年10月,鄉政府以該樓在土改時已歸公為由提起訴訟。一、二兩審法院判決樓房為公產。
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第452次會議研究認為:根據土改時孫鴻祥被定為地主成份及土地證上只明確為其保留四間平房的情況,其餘房屋應在沒收之列,原審認定本案訴爭樓房為公產的朽埋邀判決應予維持。但在具體執危和棵蜜行時,要考慮歷史的原因及孫家現在居住條件等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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