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2001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53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4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4.10
  • 實施時間:2001.04.27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立[2000]30號《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申請其認可的,可比照我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予以受理。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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