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雙方登記離婚後因對財產、子女撫養發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雙方登記離婚後因對財產、子女撫養發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問題的批覆》在1986.10.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雙方登記離婚後因對財產、子女撫養發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6年10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0月0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來函收悉。經研究認為:男女雙方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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