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覆》在1987.06.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陶冶與鄧秀芳財產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陶庭柱、陶齊氏夫婦生有一子(陶國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陶庭柱於1924年死亡,遺有祖遺房屋3間。陶齊氏於1941年將3間房屋過戶在兒子陶國祥名下並交了該房產權狀。解放後該房產權仍由陶國祥登記,並管理使用達40餘年。直至1968年陶齊氏死亡時,雙方均未提出異議。1983年陶國祥死亡後,陶冶以房屋系父母遺產為由要求繼承。陶冶有無權利繼承此房。
我們研究認為,此案訟爭房屋雖系祖遺產,但陶齊氏已將產權狀交與陶國祥,並在兩次產權登記和私房改造中,均確定由陶國祥長期管理使用,陶冶在陶齊氏生前從未提出異議。據此應當認為該房產權早已轉歸陶國祥、鄧秀芳夫妻共有。陶國祥死後的遺產,依法應由鄧秀芳及其子女繼承。陶冶無權要求繼承。
此復
1987年6月24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