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覆》在1993.07.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7.24
  • 實施時間:1993.07.24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宋允煥濫伐的林木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即:屬於個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濫伐屬於自己所有權的林木,構成濫伐林木罪的,其行為已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破壞了國家的森林資源,所濫伐的林木即不再是個人的合法財產,而應當作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此復。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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