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在1990.03.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3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