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玉彬訴萬縣市中意皮鞋廠房屋買賣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玉彬訴萬縣市中意皮鞋廠房屋買賣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在1992.08.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玉彬訴萬縣市中意皮鞋廠房屋買賣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8.15
  • 實施時間:1992.08.15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川法民字第12號《關於李玉彬訴萬縣市中意皮鞋廠房屋買賣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雙方於1983年6月1日簽訂的“房屋租佃契約”和1984年12月10日簽訂的“房主申明”,名為房屋租佃,實為房屋買賣。根據有關法律、政策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擅自購買私有房屋的規定,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二種意見:即雙方簽訂的“房屋租佃契約”和“房主申明”應認定無效,李玉彬一方多收的樓上一間的房租和600元賣房款應返還對方並賠償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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