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在1986.05.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05.19
  • 實施時間:1986.05.19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關於泉州市戴玉芳與戴文良析產繼承抗訴案中黃欽輝有無繼承權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於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一年先後從菲律賓回國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號建樓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一九四二年戴母林英蕊收黃欽輝為戴文化的養子。黃欽輝與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養父戴文化從國外寄給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在國外去世。當時黃欽輝尚未成年,後因生活無來源於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處。一九八○年黃欽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其養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號樓房遺產。
經我們研究認為:黃欽輝於一九四二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養為戴文化的養子,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去世,在長達十三年的時間裡,其生活費和教育費一直由戴文化供給。這一收養關係戴文化生前及其親屬、當地基層組織和民眾都承認,應依法予以保護。
關於黃欽輝是否自動解除收養關係或放棄繼承權的問題,黃欽輝因養父戴文化一九五五年在國外去世,當時本人尚未成年,在無人供給生活費,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不得不於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處生活,對此不能認為黃欽輝自動解除了收養關係。黃欽輝在繼承開始和遺產處理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應當依法準許其繼承戴文化的遺產。
此復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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