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審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6年10月15日發布,自1956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6年10月15日
- 實施日期:1956年10月1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監督程式
你院今年(1956年)8月21日辦研字第105號請示已收悉。高級人民法院發現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提審的時候,無論是第一、第二兩審判決均有錯誤,或者僅是第二審判決有錯誤,同樣都是審判監督程式,不發生作為第一審進行審判還是作為第二審進行審判的問題。提審後所作的判決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