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法院有權受理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同時向兩國法院起訴的案件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法院有權受理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同時向兩國法院起訴的案件的批覆》在1985.09.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法院有權受理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同時向兩國法院起訴的案件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9.18
  • 實施時間:1985.09.18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85)滬高民核字第76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旅居美國的中國公民張雪芬,為與居住國內的賀安廷離婚,向我國法院起訴,同時也向美國法院起訴,現美國法院已作出判決,我國受訴法院是否還應作出判決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報告的意見,在張雪芬未撤回向我國法院起訴的情況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受訴法院得依法做出裁決,不受外國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決的影響。
另外,在張雪芬一案中,在我國與美國尚無司法協助協定的情況下,美國法院通過美國駐滬總領事館直接向我國內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是不允許的。
二、關於華僑向居住國法院起訴離婚,其國內配偶不應訴;或外國法院判決離婚後,其國內配偶不抗訴,而另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我國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也同意你院報告的意見,即我國領域內的中國公民的婚姻關係,受我國法律的保護和調整。在上述情況下的起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國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裁決。
此復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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