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是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問題的請示》下發的批覆。經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6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10日發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6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3〕7號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1年4月10日
- 實施日期:2001年4月18日
- 施行狀態: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