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能否按家庭共同財產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79.03.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能否按家庭共同財產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79.03.21
- 實施時間:1979.03.21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晉法發〔1978〕14號和晉法民〔1979〕1號《關於復員、轉業軍人離婚案件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能否按家庭共同財產處理的請示》已收閱。經我們研究,並徵求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意見,現答覆如下:
(一)復員費、轉業費系安置復員、轉業軍人生產、生活的費用,應歸軍人所有,一般不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處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離婚時復員費、轉業費所餘款額數量大,軍人生活富裕,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調解或判決軍人一方從中適當給予對方一部分,以幫助對方解決生活困難。
(二)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費,應歸軍人所有,不應作為家庭共同財產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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