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陽江虹陽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與葉冠東專利侵權糾紛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陽江虹陽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與葉冠東專利侵權糾紛案的答覆》在2007.06.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陽江虹陽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與葉冠東專利侵權糾紛案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6.20
  • 實施時間:2007.06.20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06]380號《關於陽江虹陽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與葉冠東專利侵權糾紛一案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對於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應當首先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進行解釋。權利要求書等有關表述歧義,不能直接得出具體、確定、惟一的解釋的,應當依據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及附圖,對實現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得出具體、確定、惟一的解釋,以達到確定該專利保護範圍的目的。本案所涉及技術方案中的濾網的位置,所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及附圖后綜合判斷,應當可以得出濾網只能在桶體底部膠質出口之上的理解。至於本案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保護範圍,請你院經依法審判自行認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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