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處方藥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認定問題請示的批覆》在2008.04.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處方藥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認定問題請示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04.25
- 實施時間:2008.04.25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高法報[2007]102號《關於對處方藥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適用於包括處方藥在內的藥品。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涉案藥品是否構成知名商品。
此復以及
20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