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規定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規定請示的復函》在1996.05.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規定請示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6年05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5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6)66號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院1994年12月22日印發《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的關於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應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經批准的,不能作為級別管轄的依據。”你院於1995年2月17日以甘高法〔1995〕21號通知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標的額作了調整,並在未報經我院批准的情況下,即已下發執行,這種作法不當。
另,你院上述通知中降低高級法院案件級別管轄標的金額標準是否妥當?請你院接此函後,即對你省案件級別管轄規定進行重議,制定出新的規定報告我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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