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涉及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中止審理和中止執行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涉及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中止審理和中止執行問題的通知》在1998.10.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涉及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中止審理和中止執行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0.08
  • 實施時間:1998.10.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廣國投公司)因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10月6日對其予以關閉,並指定中國銀行和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發公司)託管其全部資產負債。為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做好這項工作,現通知如下:
為有利於中國銀行和廣發公司對廣國投公司託管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人民法院對未受理的涉及廣國投公司(包括該公司下屬的證券交易營業部、基金部,下同)的經濟糾紛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涉及廣國投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中止訴訟;對涉及廣國投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中止執行。何時恢復訴訟和執行,待本院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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