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7.03.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03.19
  • 實施時間:1997.03.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農信公司)因嚴重違規違法經營,已被關閉,本院曾於1月6日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對涉及中農信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中止審理和中止執行。現根據對該公司關閉後清理工作進展情況,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並已於1997年1月4日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19家金融性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性分支機構,具體名單附後)為執行對象的執行案件,仍按原判決內容執行,但對於1997年1月4日關閉、託管中農信公司後的利息不再予以支付,具體執行辦法,可由當事人持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3月6日及中國建設銀行3月7日公告規定,向中國建設銀行進行債權登記,或者由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及時與中國建設銀行聯繫,並在1997年12月1日後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作出終審判決的,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金融性分支機構為被告的案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恢複審理。受訴法院應當抓緊審理,力爭在上半年內審結。根據中農信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的實際情況和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有關公告精神,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對資金利息不再予以保護。判決以後的執行問題,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中的原則處理,並在1997年12月1日前及時與中國建設銀行聯繫,或者通知當事人在此之前向中國建設銀行申報債權。
三、鑒於中農信公司已經被關閉,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及其金融性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地位轉由中國建設銀行承接。
四、對於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金融性分支機構為被告而起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受理,告知當事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3月6日及中國建設銀行3月7日公告規定,向中國建設銀行進行債權登記。
五、對於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金融性分支機構為原告的案件,以及以原中農信公司投資、參股的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為當事人的案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恢複審理或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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