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在1998.12.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2.04
  • 實施時間:1998.12.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1998年3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0號),這是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保持社會穩定,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為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的清理整頓工作,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各級人民法院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設立的股票交易場所(包括產權交易所〔中心〕、證券交易中心和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等)及其會員單位、掛牌企業為被告的,涉及因從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權證等場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經濟糾紛,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上述經濟糾紛案件,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中止訴訟;對涉及上述經濟糾紛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中止執行。何時恢復訴訟和執行,依照本院通知辦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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