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審理農用運輸車行政管理糾紛案件應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審理農用運輸車行政管理糾紛案件應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在2000.02.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審理農用運輸車行政管理糾紛案件應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0年0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2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豫法行請字第1號“關於審理農用運輸車行政管理糾紛案件應當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機動車道路交通應當由公安機關實行統一管理;作為機動車一種的農用運輸車,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檢驗、發牌和駕駛員考核、發證等,也應當由公安機關統一負責。人民法院審理農用運輸車行政管理糾紛案件,涉及相關行政管理職權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和有關規定。
此復
200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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