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如何適用鑑定標準問題的請示的批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如何適用鑑定標準問題的請示的批覆的通知》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如何適用鑑定標準問題的請示的批覆的通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2012年01月17日
  • 文號:2010年5月5日〔2010〕刑他字第43號
引言,批覆內容,內容1,內容2,內容3,內容4,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如何適用鑑定標準問題的請示的批覆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11
2010年5月5日〔2010〕刑他字第43號

批覆內容

內容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0〕43號《關於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如何適用鑑定標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對於你市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鑑定標準,在新的國家統一標準出台之前,除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有國家標準的鑑定外,其他情況下可由你院酌情確定統一適用的鑑定標準。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
1989年10月10日法(行)函〔1989〕63號

內容2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23號的請示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答覆如下: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如因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鑑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覆
1999年10月11日高檢發研字〔1999〕20號

內容3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豫檢研〔1999〕3號《關於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鑑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檢察機關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刑事醫學鑑定,其鑑定沒有明確指明損傷程度等法醫學問題的,檢察機關的法醫可以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醫學鑑定,就傷情程度等問題提出法醫學意見。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關於傷情情況的鑑定並參照檢察機關法醫提出的法醫學意見,綜合進行審查判斷,以正確認定案情。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鑑定”能否作為
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覆
2000年2月21日高檢發研字〔2000〕6號

內容4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骨齡鑑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託進行骨齡鑑定或其他科學鑑定,經審查,鑑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如果鑑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鑑定結論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刑法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應當依法慎重處理。
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