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刑事再審案件備案制度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199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為配合全國法院“審判質量年”活動,貫徹去年(1998年)我院在廈門召開的部分法院刑事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印發《關於刑事再審工作幾個具體程式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是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經院領導原則同意,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拆遷強制執行的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 1999年2月14日 〔1998〕行他字第13號 情況已變化,實際已失效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刑事再審案件備案制度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 法〔1999〕21號 社會形勢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在1990.01.12由最高法人民院辦公廳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法人民院辦公廳 ...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檔案內容 第一條 刑事申訴一般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對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做好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審判實踐經驗,特作如下規定。第一條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
為了深化刑事庭審方式的改革,進一步提高審理刑事再審案件的效率,確保審判質量,規範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五、建立嚴格的案件發回重審制度。按照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銷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9.2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
同時,要注意總結審判經驗,認真研究審理刑事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完善刑事一審、二審、再審和死刑覆核工作制度。三、各級人民法院必須牢固樹立人權保障意識和證據意識,堅決落實“有罪則判,無罪放人”的要求。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