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刑事再審案件備案制度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刑事再審案件備案制度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配合全國法院“審判質量年”活動,貫徹去年(1998年)我院在廈門召開的部分法院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會議的精神,了解各高級法院(含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下同)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我院決定對各高級法院審結的刑事再審案件實行備案制度。
一、請各高級法院在4月15日之前將1998年全年經正式立案審理辦結的刑事再審案件的有關材料報送我院刑二庭。材料包括:1.建設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函或者再審決定書;2.一、二審法院的再審審查報告;3.一、二審法院的再審判決書、裁定書或者駁回通知書;4.原一、二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
二、請各高級法院對1998年刑事再審案件的審判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於4月15日之前一併將總結報告報送我院刑二庭。
三、自今年(1999年)二季度起,請各高級法院在每季度第1個月15日前,將上季度審結的刑事再審案件的有關材料及時報送我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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