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定邊縣塑膠製品廠與中國工商銀行鹹陽市支行營業部侵權賠償糾紛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定邊縣塑膠製品廠與中國工商銀行鹹陽市支行營業部侵權賠償糾紛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在1990.12.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定邊縣塑膠製品廠與中國工商銀行鹹陽市支行營業部侵權賠償糾紛一案有關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經申〔1990〕1號《關於定邊縣塑膠製品廠與中國工商銀行鹹陽市支行營業部侵權賠償糾紛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中國工商銀行鹹陽市支行營業部支付匯款時未按照結算制度的規定嚴格審查,違反現金管理規定支付現金,並將屬於陝西省定邊縣塑膠製品廠的公款轉入所謂的劉占斌私人儲蓄,導致客戶購貨款被冒領,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二、陝西省定邊縣塑膠製品廠由於工作疏忽,為冒領人獲悉匯票詳情提供了機會,這一點與購貨款被冒領有關,故該廠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你院可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它們各自過錯的大小,依法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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