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孟憲明、李瑞玲離婚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孟憲明、李瑞玲離婚案的批覆》在1985.02.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孟憲明、李瑞玲離婚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2.16
  • 實施時間:1985.02.16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26日關於孟憲明訴李瑞玲離婚一案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關於杞縣人民法院(84)杞法民調字第35號對此案的離婚調解書是否有效的問題,我們研究認為,雙方在1982年3月4日達成以離婚為前提的結婚協定後,於1982年3月9日辦理了結婚登記,這是違反婚姻法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的。此後,雙方協定離婚取得一致意見,並於1984年3月18日到杞縣人民法院高陽人民法庭簽署了離婚協定。1984年3月26日,高陽人民法庭又已通知李瑞玲領取調解書。李瑞玲從1984年3月27日起至4月15日止這段期間內,三次去高陽人民法庭領調解書,只是由於客觀原因而未能領到。根據上述事實,我們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應認為調解書是有效的。
司法檔案(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