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是一則檔案, 1958-01-27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
  •  發布單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 : 1958-01-27
  •  所屬類別 : 國家法律法規
  • 內容:重婚行為問題
簡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簡介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8-01-27
【生效日期】1958-0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10日(57)京高法研字第01801號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請示收悉。我們認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的話,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姦關係同居,離開該地後,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於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即如你院所舉案例,判決認為是重婚,按照上述看法,也並不錯誤。我院去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號函復昆明鐵路運輸法院關於重婚問題的一點,只是要提醒他們,不要把任何非法同居都認為是重婚。另外,非法同居雖不一定都構成重婚,但在法律沒有規定以前,我們的看法是,有的還可以構成妨害婚姻家庭罪。
以上意見,是我們批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昆明鐵路運輸法院時的看法,仍希你院結合實際經驗,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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