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蹤人的工作單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蹤人的工作單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批覆》在1986.02.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蹤人的工作單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02.18
  • 實施時間:1986.02.18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5〕民行字第14號《關於失蹤人的工作單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指的利害關係人,必須是與被申請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宣恩縣人大常委會為解決減員增補以及停發失蹤人聶××的工資等問題,不宜作為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我國勞動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此復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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