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糾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在1994.10.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糾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糾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央政法委員會於1994年9月12日發出了《嚴禁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糾紛的通知》。《通知》指出的受經濟利益驅動,越權插手經濟糾紛,濫用強制手段,非法扣押人質的現象,在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以及執行工作中,也時有發生。對此,各高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幹警學習、貫徹中政委《通知》精神,並制訂切實可行、有效的措施,堅決糾正和制止非法扣押人質事件的發生。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嚴禁以扣押人質的辦法解決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非法扣押人質,不僅違背了程式法的規定,破壞了正常的審判、執行秩序,而且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必須堅決禁止。各級法院都要組織廣大幹警對本院有無非法扣押人質問題進行一次認真檢查,一經發現,即要迅速查明情況,並立即放人,處理好善後事宜。各級法院要堅決清除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打破人情關係網,克服和抵制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積極查處本院內部扣押人質的案件,對非法扣押人質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二、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嚴禁濫用強制手段解決經濟糾紛。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一定要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堅持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在當事人不到庭應訴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其限期答辯、舉證,期滿仍不答辯的可缺席判決。除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之外,不準對當事人實行拘留,以迫使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或法院的調解方案;更不準非法轉為逮捕,追究所謂的刑事責任。對有禁不止者,本院和上級法院必須嚴肅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要嚴格法院內的職責分工。一、二審經濟糾紛案件必須由經濟審判庭和人民法庭嚴格依法定程式審理,由執行庭依法執行,其他庭、室不得審理或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更不得採取強制措施。任何個人不得越權插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和執行。經濟審判力量或執行力量不足的,應當統籌兼顧,抽調人員予以充實、加強。
四、人民法院要與其他政法部門加強關係、協調和配合。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確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時、主動移送有關政法部門查處,部分構成犯罪的部分移送,經濟糾紛繼續審理;全案構成犯罪的,全案移送;在審理或執行經濟糾紛案件中,遇到其他政法機關干擾、阻礙的,要依據中央政法委員會政法[1994]31號通知,與有關政法機關進行協商,克服各種阻力,切實維護法律尊嚴、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協商不成,要及時報請同級政法委員會和上級人民法院解決。上級人民法院要堅決支持下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
五、各級法院要就中央政法委《關於嚴禁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中指出的問題,立即進行一次認真、全面的檢查,並將檢查處理情況逐級上報。各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年(1994年)11月底前報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