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在2000.01.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1.10
  • 實施時間:2000.01.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1999年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9]261號),同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下發了《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9]285號)。封閉貸款是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向特定企業發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貸款,為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使封閉貸款達到預期目的,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時,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三、如果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其他款項打入封閉貸款結算專戶的,人民法院可以僅就所打入的款項採取執行措施。
四、如果債權人從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扣取了老的貸款和欠息,或者扣收老的欠稅及各種費用,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按照《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債務人屬於外經貿企業的,則按照《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報告。
20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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