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規定》在2002.05.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5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5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規定》在2002.05.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現對各級人民法院印章的式樣、規格、制發和管理重新規定如下:一、印章的式樣(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稱,自...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第六條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規定(試行)》的通知在2001.11.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規定(試行)》的通知 ...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管轄9、專門人民法院不設行政審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10、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即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複議機關...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已經中央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在貫徹...
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積極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相統一、公平公正執法與保護國防利益相統一,把黨和國家的擁軍優屬政策和各項法律規定貫徹落實到審判活動全過程。要重視加強與部隊的聯繫溝通,下級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與軍隊聯繫...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 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為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能,合理均衡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根據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民事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的實際情況,現就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0年1月21日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決定,現予公布。1960年1月21日 國家主席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做好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增編補充幹部工作的通知》在1993.08.13由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承擔民商事案件審判任務的審判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在主會場出席會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其他負責同志和民商事審判法官在各地分會場通過...
(二)救助申請人拒不認可人民法院決定的救助金額的;(三)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辦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辦理國家司法救助案件作出決定,應當製作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肩負著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提供司法保障的歷史重任。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始終把涉軍維權工作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常抓不懈,緊貼部隊官兵維權需要,積極履職盡能,不斷探索創新,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司法擁軍活動,有力...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憲法宣誓場所;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應當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問題的批覆》在1987.03.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問題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87.03.31 實施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的解釋。 [3]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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