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中適用國務院國發[1990]68號檔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中適用國務院國發[1990]68號檔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1.03.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中適用國務院國發[1990]68號檔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1年03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3月1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1990年12月12日,國務院以國發〔1990〕68號檔案,發出了《關於在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併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知》。現就各級人民法院在經濟審判中適用該通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通知》公布之日尚未審結的有關經濟糾紛案件,應當適用該《通知》的規定。
二、該《通知》公布前已經審結的經濟糾紛案件,只要認定事實正確,符合當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申訴,都不再依照該《通知》規定重新審理。
三、該《通知》公布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尚未執行或者未執行完畢的部份,應當依照該《通知》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的公司已被撤銷,有多個債權人,且資不抵債的,應當委託被撤銷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該《通知》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五、受理黨政機關開辦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如各類“中心”、“經營部”等的經濟糾紛案件,適用該《通知》的各條規定。
六、受理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併後的經濟糾紛案件,適用該《通知》第一、二、四、五、六、八條的規定。
七、以前我院所作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