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在2000.02.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2.18
  • 實施時間:2000.02.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一個時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原下屬企業(現已全部脫勾)與其它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時,查封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帳戶,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發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特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20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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