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2001]155號
【發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2001-10-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依法及時交付罪犯執行刑罰問題的通知
(法〔2001〕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據有關部門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執行刑罰的問題上,存在不嚴格執法的現象。有的法院對於判決前未羈押,判決生效後需要羈押執行刑罰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羈押並及時交付執行;有的法院在判決生效後的較長時間不向有關機關發出執行通知書等,導致一些罪犯逃脫法律懲罰,個別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會,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為了嚴肅執法,現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執行刑罰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提高對交付罪犯執行刑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在刑事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將應當收監執行的罪犯交付有關機關執行,是確保生效裁判得以執行,維護法律尊嚴的必然要求,也是懲治和預防犯罪的重要方面,直接關係到整個刑事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關係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增強依法辦案、嚴格執法的意識,加強審判紀律約束,堅決糾正和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
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執行程式的規定,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必須立即將罪犯交付執行。特別是對於應收監執行的罪犯,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對於罪犯需要羈押執行刑罰,而判決確定前罪犯沒有被羈押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即應根據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將罪犯予以羈押,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三、各級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後,應對1997年
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執行
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的情況,特別是對判決前未被羈押、判決生效後需要羈押執行刑罰的罪犯,交付執行的情況開展清理自查。在清理自查過程中,對於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對於判決生效以後,應將罪犯羈押而目前仍未羈押的罪犯予以羈押,並依法交付執行。對於在此項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負有責任的審判人員,要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的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四、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加強對交付罪犯執行刑罰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進一步督促存在上述問題的法院查找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並於2001年11月30日前將相關情況及改進措施匯總後報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