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騙購外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騙購外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98.10.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騙購外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0.05
  • 實施時間:1998.10.05
北京、江蘇、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廣西、湖南、寧夏、新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今年以來,我國在東南亞金融危機影響逐漸顯現的情況下,採取了一系列擴大出口、鼓勵利用外資的政策,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人民幣匯率持續穩定。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和單位無視國家外匯管理法規,通過偽造、變造、買賣憑證、商業單據等非法手續大肆騙購外匯和非法買賣外匯,嚴重破壞國家金融外匯管理秩序,影響了國家稅收和巨觀經濟運行。為嚴厲打擊騙購外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活動,維護經濟秩序,確保經濟秩序,確保國民經濟成長目標的實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堅決、迅速地開展嚴厲打擊騙購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的鬥爭。當前,國際金融形勢動盪不定,今年七月以來,我國又遭受了歷史上罕見的特大洪澇災害,對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在這種形勢下,一些不法分子通過騙匯和倒匯牟取非法利益,嚴重危及我國的經濟安全。對此,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高度重視,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各種破壞外匯管理的犯罪,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和巨觀經濟的正常運行。
二、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加大對騙購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打擊力度。刑法對逃匯等破壞外匯管理的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嚴厲打擊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等犯罪活動提供有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廣大幹警認真學習、準確掌握與運用刑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起訴到法院的此類犯罪必須及時審理,依法嚴懲。要排除干擾,敢於碰硬,不論案件涉及到什麼單位、個人,構成犯罪的,都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偽造憑證騙購外匯數額大、危害嚴重的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參與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必須依法從重處罰。在對犯罪分子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還應當重視適用財產刑。對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違法所得一律予以追繳,用於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堅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和協作。在打擊騙購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的鬥爭中,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領導,並與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協調行動,特別是對已查獲的重大案件,要及時審判,嚴懲犯罪分子。
四、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各地人民法院要選擇典型案件,採取公開宣判、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法,向社會公布判決結果,以震懾犯罪,教育民眾。同時,對於辦案中發現有關單位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鞏固與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
五、堅持大案要案報告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和上級人民法院反映、匯報,及時解決。對於今年內審理的這類案件,要一律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以上通知望切實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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