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哈爾濱百貨採購供應站申請破產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哈爾濱百貨採購供應站申請破產一案的復函》在1995.05.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哈爾濱百貨採購供應站申請破產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5.04
  • 實施時間:1995.05.04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哈爾濱百貨採購供應站申請破產一案的匯報》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哈爾濱百貨採購供應站(下稱百貨供應站)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抽出其絕大部分註冊資金開辦哈爾濱康安批發市場,爾後,申請破產。其做法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雖然該行為未發生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內,但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故原則上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追回百貨供應站開辦康安批發市場投入的2217.3萬元及該場所得的盈利,作為破產財產統一分配。但在具體處理方式上,可採取整體轉讓康安批發市場或以債權人的債權作為股份,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規範化的公司,以避免康安批發市場與百貨供應站同時倒閉。如上述兩種具體處理方式均不可行,則可將康安批發市場的現有全部財產及其債務納入百貨供應站破產清償範圍之內。以上意見供你院處理本案時參考,並請注意總結這方面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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