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勤麗、劉巽坡申訴案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勤麗、劉巽坡申訴案的請示的復函》在1989.03.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勤麗、劉巽坡申訴案的請示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3.01
  • 實施時間:1989.03.0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8)滬高民申字第71號《關於周勤麗、劉巽坡申訴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劉聘三1964年8月所立“聘三贈與手續”既不能確定為贈與,也不能確定為遺囑,該案以依法定繼承處理較為合適。
據此,我們傾向於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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