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機構設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機構設定的通知》在2002.01.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機構設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1.07
  • 實施時間:2002.01.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搞好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意見》和全國地方人民法院機構改革工作座談會精神,現對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機構設定通知如下:
一、各高、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賠償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
二、高、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有條件的應當獨立設定。獨立設定確有困難的,可以掛靠在行政審判庭,但不合署辦公,應當獨立開展工作。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的人員編制與行政審判庭分別設定,以保持人員相對穩定。
三、機構改革已經完成的法院,未達到上述要求的,應當按上述要求進行調整。
特此通知。
20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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