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事裁判文書製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事裁判文書製作工作的通知》在2006.06.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事裁判文書製作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6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6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年來,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化,各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民事裁判文書的改革,民事裁判文書製作工作得到加強,文書製作水平總體上有較大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有的裁判文書簡單羅列證據,沒有完整敘述案件事實;有的裁判文書說理缺乏針對性,沒有圍繞訴爭焦點展開;有的裁判文書引用法條錯誤、錯漏字很多,存在嚴重的低級錯誤,損害了裁判文書作為記錄裁判過程、展示司法公正載體的形象和權威性。為了進一步提高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積極穩妥地推進民事裁判文書改革步伐,加強民事裁判文書的辨法析理作用,規範民事裁判文書的製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嚴格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原則要求,加強民事裁判文書的製作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在1992年民事裁判文書樣式的基礎上,根據民事案件的特點,積極探索民事裁判文書的改革。要保證改革在保持國家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原則下進行,對民事裁判文書的基本框架不應隨意變動。要強調案件事實的公開性和完整性、證據認定的邏輯性、判案理由的說理性以及文字語言的準確性,突出對重點爭議證據的認證說理以及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辨法析理;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做到簡繁得當;對於難以通過文字表述的內容,可以通過附圖、附表等適當方式予以表達;對於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不宜直接公開的內容,可以採用附屬檔案等形式予以表述,附屬檔案只送達當事人,對外不得公開。
二、要把製作民事裁判文書作為記錄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的重要手段。對程式的表述要力求精要,抓住主要環節,不糾纏於細枝末節、面面俱到;對相關證據的分析和認證要圍繞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進行;對事實中當事人無爭議的部分要直接陳述,防止證據的簡單羅列和重複。對於審理案件的重要程式事項和訴訟活動要明確表述,包括原告起訴、抗訴人抗訴時間,重要的訴訟檔案和證據提交、轉遞情況,因管轄異議、中止訴訟、委託鑑定等導致審理時間延長的程式事實,採取訴前或訴中的財產保全措施,等等。
三、要增強判案的說理性,努力做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明”。針對當事人爭議焦點,要詳盡地闡述裁判的理由,簡繁得當地製作裁判文書。不僅要對實體判決的理由進行闡述,而且要對訴訟證據的採信與否進行說明,努力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載體,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
四、要增強責任意識,確保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要樹立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嚴把文字質量關,嚴格遵循裁判文書的格式和要求,校對好文字和數字,堅決杜絕不符合格式要求和帶有錯別字等低級錯誤的民事裁判文書。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裁判文書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和低級錯誤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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